第十一章: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持有和转移

 

第一节       商业组织及超连锁事业经营权

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型态(以下称为“商业组织”)可成为超连锁店主,只要呈报的文件详细列明商业组织所有的业主、合伙人、持股人、董事及/或管理人,以及各人的身份证明与所有权权益。所有的商业组织都必须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登记立案,并将下列的商业文件送交至美安马来西亚公司:

  • 独资: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营业执照表格及身份证明
  • 合伙: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营业执照表格及身份证明
  • 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颁发的综合表格(Super Form)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注册通知;

代表商业组织送交文件的业主、合伙人或管理人必须得到授权签定具约束力的契约。不管在任何情况之下,不管是何种型态,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如果在商业组织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有人是美安公司及关系企业未正式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而又拥有股权,那么商业组织的负责人就需要呈报文件,表明大部分所有权权益为美安公司及关系企业正式开展业务的国家及/或地区的公民或永久居民所拥有。

  1. 开始申请:如果商业组织申请成为超连锁店主,必须使用正确的表格,详细填写后送交给美安马来西亚公司。

  2. 公司登记档案:所有的新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开始日算起的10日内送交公司档案影本,以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被取消。

  3. 改变型态:只要有适当且完整的文件,超连锁店主可以从个人经营改变成商业组织;也可从商业组织改变成个人经营。

  4. 资格:除了缴交商业组织的证件外。超连锁店主要确定在商业组织中,没有任何一位在过去的270天内和美安马来西亚的任何超连锁店主有任何资金或债务的关联(除非是现有超连锁店主改变其商业体制)。

  5. 没有呈报所需的文件:如果商业组织交给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申请同意书没有附上适当的文件,美安马来西亚公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要求有关文件。如果通知发出后60天内收不到有关文件,此超连锁店主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合约将被取消。

第二节    超连锁事业经营权资料变更

如果超连锁店主要从个人经营变更为商业组织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必须送交有超连锁店主签名的信函至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并根据第一节阐述的要求附上商业组织文件及必需的个人身分证明,同时每个商业发展中心要缴付RM42的手续费。

第三节     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名字变更

  1. 从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除名:您若想从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把您自己的名字除掉,必须填写姓名删除表格,并寄至美安马来西亚公司。被除名超连锁店主与同一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其他超连锁店主都必须在姓名删除表格上签名(附上所有身分证号码)。每位当事人都必须出示马来西亚身分证,在姓名删除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由一名美安马来西亚公司职员在场证明。

  2. 在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增加名字:在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增加名字很难被批准,只有在极为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少数申请。若要请求在现有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增加名字,提出请求的超连锁店主必须递交一封经签署的信件,陈述增名的理由,以及一份填妥的姓名加入表格,一起寄至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每位当事人都必须出示马来西亚身分证,在姓名加入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由一名美安马来西亚公司职员在场证明。审查核实后,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请求的超连锁店主。通常要两个星期的时间。

  3. 改变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现有的名字:改变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现有的名字很难被批准,只有在极为特殊且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少数申请。若要请求改变现有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名字,提出请求的超连锁店主必须向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递交一封经签署的信件,陈述改名的理由。同一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中的所有超连锁店主都必须在信上签名。每位当事人都必须出示马来西亚身分证,在请求信上亲笔签名,并由一名美安马来西亚公司职员在场证明。审查核实后,规章管理部门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请求的超连锁店主。通常要两个星期的时间。

第四节     夫妻档

夫妻二人只能算一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结婚的夫妇不能分别有两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如果两名现任的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独立超连锁店主已经结婚或准备结婚,必须向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请示,因为两名超连锁店主结婚会与公司的许多政策条文相抵触,包括禁止多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问题。

第五节     离婚或取消合伙关系

夫妻离婚或合伙人拆伙了,其中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说明他们离婚或拆伙后如何处理他们的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和领取佣金的权利。如果各方就此事业的控制和所有权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书以文件形式经过各方签名和公证,美安马来西亚公司就会执行此协议。美安马来西亚公司不能“分拆”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如果美安马来西亚公司收到有关双方发生争执的适当通知,公司就会暂为保管佣金,并不予执行任何超连锁事业经营权控制权转移事宜,等收到经过各方签名和公证正式文件,或法院判决书影本清楚表明如何处置这些事情后,再行处理。

第六节     多重超连锁店主共用同住址

依照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中条文规定;一个住址(一家)只允许有一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一家若共有多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便构成违反合约的规定,并会导致取消超连锁事业经营权,除非事先向美安马来西亚公司书面报备并经核准。

  1. 批准:共同住址若取得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必须先报备,得到核准后,再寄出申请同意书。报备时用书面向公司全球超连锁店主规章管理部门解释详情,以取得公司的书面批准;若不事先作到这点,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会被取消。公司可以要求第一个超连锁店主买回所有退货,点数放在其商业发展中心001。如果没有取得公司的批准,两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都可能被取消。

  2. 限制:假使共同住址中第二个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申请通过了,这种超连锁事业经营权不能用于任何商业发展中心扩展业务之用。第二个超连锁店主的推荐人在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电脑系统中没有显示。

  3. 调查:超连锁店主共用同一电话号码和同一送货地址,会被视为一家共有多重超连锁事业 经营权,对此类超连锁店主,公司保留调查的权利。此项调查可能会导致扣留佣金。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相关的超连锁店主自行承担。


第七节     更换地址和电话号码

地址或电话号码有变动时,超连锁店主必须立即送交“超连锁店主个人资料更新表”(此表格可在my.unfranchise.com网站找到)通知美安马来西亚公司,超连锁店主也可以在my.unfranchise.com网站更新个人资料。可能的话30天前就先提出报备,以免影响到超连锁事业经营权的推荐关系,或产生两个超连锁店主共有相同住址的问题,以及错过超连锁事业杂志和货物投递等。

第八节     推荐关系的转移

申请推荐关系的转移很难通过。只有在极少的例子中,经证实有不道德的行为发生,极端特殊并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推荐关系的转移。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超连锁事业发展系统和管理业绩红利计划,要靠每一位推荐人好好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才能愈做愈成功。公司对转移的管理程序如下:

  1. 行政:推荐关系的转移首先要以书面向规章管理部门取得同意,才能提交有关文件。若通过了,要有超连锁店主的推荐人(若还在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话)和连续五位直接授证经理级或更高级的上线超连锁店主公证签名,并附上RM202手续费。

  2. 不道德的推荐关系:若有不道德的推荐关系行为,一经公司证实,公司将审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推荐关系和网路组织系统。这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整个下线组织系统都完整的转移,或转移由其个人推荐的超连锁店主。

  3. 取消/不够格:与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关系取消及/或不够格270日以后,可以再填新的申请同意书并注明新的推荐人以重新加入(请参阅270日规则)。

第九节     超连锁店主换线

超连锁店主想要换线几乎是不可能。因为如此做会破坏超连锁事业发展系统和管理业绩红利计划的发展成功。公司对换线的管理程序如下:

  1. 现况:先向规章管理部门用书面详细地说明要求换线的原因。公司规章管理部门调查后会书面通知是否通过,通常要两个星期的时间。

    1. 如果通过,所有换线的要求都要由公证方式取得该超连锁店主的连续五个直接授证经理级或更高级上线超连锁店主的签名,并附上RM202处理费。

    2. 换线转移只针对该当事人而言,原来的下线仍旧留在原来的线上。换线的超连锁店主在新线失去原推荐人。

  2. 累积团体业绩:所有在原线上累积的团体业绩不能跟着该超连锁店主带到新线去。接线完成后,点数从新线上从头开始。接线程序需要10到15个工作天左右才能完成。换线程序未完成前,请勿将新超连锁店主摆到下线去。

第十节      超连锁店主遗赠

超连锁事业不得作为遗产处理,亦或不得于超连锁店主(UFO)辞世后,透过遗产、信托、继承或任何其他遗嘱性文件进行转让。在超连锁店主辞世后,超连锁事业不会自动转让给任何继承人、受益人或指定承接人。

有限例外:在有限且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公司或可基于其唯一且绝对的裁量,考虑将超连锁事业转让予指定个人的申请,倘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积极参与标准:拟议受让人须能证明其在超连锁事业中具备可验证且持续的积极参与纪录,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且持续参与日常事业建立活动,包括全国及当地的全球会议联盟系统活动。

    2. 对美安事业模式、红利计划、产品与服务具备充分的理解和认知。

    3. 积极参与零售推广及团队发展。

  2. 活动出席标准:拟议受让人须具备下列两类活动的出席纪录文件:

    1. 公司主办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年会、领导者训练大会及任何由美安举办的公司级别的会议活动或培训课程。

    2. 当地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研讨会、新超连锁店主训练、成功五要诀训练、家庭会面、团队发展活动及任何区域性事业活动。

  3. 具备发展事业的能力:拟议受让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独立发展并维持超连锁事业的能力。评估依据可能包括:

    1. 过往业绩点数(BV)产生及增长趋势。

    2. 个人及团队的零售额纪录。

    3. 超连锁店主级别晋升成就、认证、超连锁店主级别或其他在美安事业中获得的表扬嘉许。

    4. 提交一份事业成长计划,说明拟议受让人如何延续并拓展超连锁事业的策略。

  4. 审核与核准流程:所有例外申请须于超连锁店主辞世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fieldcompliance@marketamerica.com。申请内容须包括:

    1. 一份完整填写并新近签署的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

    2. 拟议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已故超连锁店主的关系证明。

    3. 所有支援上述资格标准的相关文件。

    4.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及证明指定受让人的遗嘱或信托文件。

  5. 公司审核:在收到完整申请后,公司将进行全面审核,可能包括:

    1. 核实活动出席纪录。

    2. 分析事业绩效数据。

    3. 与上线领导人、团队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士进行访谈。

    4. 任何视为必要的额外调查。

  6. 决定:公司保留核准或驳回任何转让申请的唯一且绝对权利。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诉。某一例外的核准不构成先例,亦不保证未来任何申请将获核准。

  7. 时程:公司将尽力于收到完整申请后60天内作出决定。公司保留依需要延长时程的权利。

  8. 转让驳回及事业处置:若未提出例外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公司将依适用法律,将超连锁店主辞世前已产生但尚未发放至其遗产的佣金予以发放。

  9. 禁止行为:

    1. 任何超连锁店主不得向任何人表示、承诺或保证超连锁事业可作为遗产或可被继承。

    2. 任何试图透过未经授权的安排、私下协议或其他方式规避此项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反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并可能导致处分,最严重者包括终止其超连锁事业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