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连锁店主违反了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或本超连锁手册及其他与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约定的任何条款、规则,美安马来西亚公司会采取纠察措施。
(A) 应采取纠察措施的情况:受到纠察措施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理由:
• 违反了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中的条款
• 违反了超连锁店主做生意的相关法律
• 无法遵守公司的规则
• 伪造报告文件
• 伪造证件或以虚假和不实的信息蒙骗公司
• 无法达到零售的要求,或是提交不当的零售证明
• 不按公司规定宣扬佣金收入情况
• 不按时付款给公司
• 违规使用信用卡:
• 无使用权
• 违反退货规定的取消付款
• 违反了不欺骗或保守商业机密的契约规定
• 违反了多重超连锁店主共用同一住址和电话的规定
• 虚设商业发展中心
• 囤积货品
• 非经授权或违法的设立连锁分店加入
• 介绍错误的销售计划
• 跨线挖角
• 损害公司的信誉
• 无法履行经理级和管理业绩红利计划的责任
• 违反了刊登广告的政策,包括滥用公司的注册商标
• 违反270日规定
• 不道德的经营手段
纠察措施程序中的处置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接受训练课程,书面警告,没收佣金,暂时中断或永久取消合约。采用何种处置方法要看违规行为是否严重,次数多少,以及对公司及其他超连锁店主的权益与事业有何影响,处置方法由公司全权做主。如果违反的后果严重,无法补救,已影响到公司或其他超连锁店主的信誉,公司可以马上取消该超连锁店主或零售商的合约。如经过多次书面警告,仍未修改错误行为,公司也会马上取消合约。
(B) 纠察措施的程序:以下是对超连锁店主提出纠察措施时的程序:
(1) 当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法律顾问注意到某超连锁店主有违规行为时,就会用邮寄信函到该超连锁店主在美安档案中最新的地址,通知该超连锁店主可能有的违规行为,要求该超连锁店主必须回函向纠察小组(CAB)解释情况。纠察小组认为邮寄的信函通知足以达到目的。如果此信不能送达,美安马来西亚公司也会视情况而以航空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确认送达的方式寄出通知。
(2) 超连锁店主在20天内(以寄出信函的邮戳日期开始算),把回信寄到美安马来西亚公司法律顾问手中(包括周末和假日;若第20天不是上班日,顺延到下一个上班日)。若在上述20天内没接到回信,超连锁店主的合约就可能自动终止。
(3) 若超连锁店主在20天期限内提出说明,公司在接到回信后的15个工作天内,会由纠察小组会处理回函,并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在特别的情况下,纠察小组也可能以适当方式通知超连锁店主推迟决定的时间。纠察小组包括至少两位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资深行政人员(Senior Executive)、一位公司法务部门人员(Legal Department)以及一位公司规章管理部门人员(Compliance Department)。
(4) 纠察小组会以航空挂号信或以需要签章的隔日快递,把处置的决定寄给该超连锁店主。纠察小组的处置立即生效。
(5) 如果超连锁店主不接受纠察小组的裁决,可以向顾问委员会上诉。顾问委员会包括超连锁店主咨询评议会的成员。超连锁店主可选择以下两种上诉方式之一:(a) 要求召开并出席上诉听证会(在北卡州格林斯堡市的美安全球集团总部举行,或以电话方式出席);(b) 递交证明材料书面上诉。如果超连锁店主要求书面上诉,必须递交所有证明材料和一封书面上诉请求信。注意:书面上诉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或适当的验证。
(6) 从纠察小组裁决日算起,在15天内(包括周末和假日;若第15天是假日,顺延到下一个上班日),所有的上诉请求必须寄到美安马来西亚公司。如果超连锁店主未能在15天内提出上诉意愿,纠察小组的裁决就算定案了。
(7) 从接到该超连锁店主的书面上诉请求当日算起30天内,顾问委员会会审查上诉请求书。如果该超连锁店主要求召开并出席上诉听证会,顾问委员会尽量安排一个方便于该超连锁店主的上诉听证会时间。但顾问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30天内的任何时间安排上诉听证会。在特别的情况下,顾问委员会也可能以适当方式通知超连锁店主推迟决定的时间。请注意,如果超连锁店主行使上诉权利,在上诉程序完成之前纠察小组的裁定仍然有效。因此,在顾问委员会对上诉作出决定之前,超连锁店主必须执行纠察小组的裁定。
(8) 顾问委员会在约定的日期召开上诉听证会,作出最后的决定,并在上诉听证会完后五天之内通知该超连锁店主最后裁决。
(C) 终止合约:如果超连锁店主严重违反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中的条款,或超连锁手册中的政策、程序、规定和条款,公司可决定立即终止该超连锁店主的合约。
(1) 受到终止合约处分的超连锁店主,失去所有美安马来西亚超连锁店主的权利、特权和利益。
(2) 美安马来西亚公司会用航空挂号信,寄到该超连锁店主在公司档案中最新的住址,通知该超连锁店主关于终止合约的处分。
(3) 超连锁店主接到通知后,可向顾问委员会提出申诉,作法和纠察措施的程序所规定的步骤相同。
(D) 仲裁:如果超连锁店主不接受顾问委员会的决定,唯一可以再申诉的地方是吉隆坡仲裁区域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请参考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的内容。超连锁店主自顾问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以顾问委员会发出裁决的信件上的邮戳日期算起,如果超连锁店主一年内没有要求申诉,那么他们就是放弃了要求仲裁的权利,顾问委员会的决定就成为最终的裁决。
公司永远不会放弃本身的权利,而是要坚持履行公司阐明的相关政策、程序、规定和条款或管理商业行为的适用法规。
(A) 授权:此政策适用于各种情况,不管是明讲或暗示。除非是公司正式指派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的负责人,才有权力代表公司以书面表明同意对某条或某些条款放弃权利。口头上的沟通是不足以当成授权的承诺。
(B) 许可:此外,公司若在某种情形下许可免遵守规则的特例,并不代表将来也有相同的特权。
(C) 范围:此条款只涉及弃权的概念,并且,各方皆同意除了上述书面授权的放弃某种权利外,公司绝不放弃任何权利。
公司有权修改超连锁成本价、政策、程序、规则、规范、产品可用性及/或配方,以及管理业绩红利计划,并按照超连锁店主在公司档案中的最新住址寄信函通知超连锁店主,或通过美安马来西亚超连锁事业帐户(my.unfranchise.com)、超连锁事业杂志、电子邮件、语音信箱或其他有效方法通知。这些修改条文自动成为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的一部份。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让超连锁店主为了付税的责任、地产的计划和其他债务的目的更换在公司的注册名字或其组织型态。如超连锁店主提出请求获批准后,该超连锁店主必须提供所有全部负责人或股东名字、马来西亚身份证号码及签名。
一旦终止合约超连锁店主马上失去商业发展中心领取佣金的权利。
(A) 生效期间:从公司接到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之时起,追溯到同星期的星期一开始生效。
(B) 支付佣金:佣金只支付到终止合约生效期间的前一个星期为止。
(C) 代表身份:终止合约的超连锁店主,不可再以美安马来西亚独立超连锁店主名义做任何事情。
马来西亚身份证:所有新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加入后10日之内向公司递交其马来西亚国民身份证或永久居留证的影本,以免失去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和所有业绩点数/奖励业绩点数(如果有点数的话)。
(A) 越线挖角的定义:凡是从别的组织或推荐线招募超连锁店主,或是在自己的组织内把下线超连锁店主从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不管放在美安马来西亚线上或别的网路行销公司,都在此定义内。越线挖角通常发生在如下情形:超连锁店主利用其与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联系,或利用参与美安马来西亚事业时建立的关系,其中包括因参加会议、接触超连锁店主及资讯而建立的关系,把其他超连锁店主从现有推荐线上挖走或削减其业务活动。
(B) 越线销售的定义:越线销售是指超连锁店主向别线销售产品。
(C) 严禁越线挖角及销售:越线挖角及销售是不道德,也是禁止行为。若不严格执行此项限制的话,公司的销售系统、推荐制度和行销计划无法发挥其功能。越线挖角或销售造成上、下线不能互相信任,上线努力经营的商业组织,也会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性,而得不到因招募、训练和管理下线应有的报酬。
(D) 越线挖角和销售的主要型态:
(1) 游说、招募或推荐美安马来西亚超连锁店主到别的网路行销公司。这是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会因此采取纠察措施,包括终止合约。
(2) 销售别的网路行销公司的产品或资料,给不是自己推荐的美安马来西亚超连锁店主。一经查获属实,将采取纠察措施,必要时终止合约。
(3) 销售美安马来西亚的产品给非自己推荐的美安马来西亚超连锁店主,而该下线超连锁店主未得享受应有的业绩点数。
(4) 违反超连锁手册中有关推荐权转移的政策和程序,到别线把现有超连锁店主连同他们的招募、销售活动或其业绩等拉到另一条线上,或另一个网路位置上。这也包括利用各种方式方法,企图把超连锁店主的业绩、网路发展,产品销售,或管理业绩红利计划下的业务活动转移给另一个人或网路位置,造成别线的上线在业绩上的损失。公司一发现有这种不道德的越线挖角情形,就会采取行动重新调整有关的销售组织和网路,以保护行销计划的信誉。这些行动包括移走超连锁店主个人、超连锁店主团体或个人推荐的超连锁店主,移动或调整销售业绩给予合法适当的网路位置。公司亦可能调整佣金和/或团体业绩,减掉不适当的上线或推荐人的业绩以加给正确的上线或推荐人。除此之外,公司将也可能采取另外的纠察措施,必要时终止合约。
(E) 伪造文件:严格禁止利用各种不同的工具和手段制造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伪造的企业名称,虚假姓名,“分身”(alter egos),虚假的身份号码,虚假的营利事业登记号码,假冒的马来西亚国民身份证号码,制造假的商业中心或同意书、合约内容,或利用配偶/伴侣、亲戚等。一经发现,将采取纠察措施,必要时终止其合约。
(F) 执行法规的责任:所有助理级及更高超连锁店主级别的人员,必须负起在自己线上执行法规的责任。有任何违规的证据必须向公司规章管理部门呈报或提出不满的申诉。
超连锁店主若对有关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经营或做法有任何不满或抱怨,先向自己上线的领导人报备,该领导人将视情况在其范围内来解决问题。如问题无法在超连锁店主范围内解决,可将书面报告电邮至marketamerica@marketamerica.com。公司会根据事实来解决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可以提交协调委员会(DRB)作最后的审查和决定。超连锁店主同意:如对其他超连锁店主或公司本身不满或抱怨,首先要向公司和/或协调委员会提出上诉,寻求解决之道,然后才能联系监管部门或进行法律起诉。
(A) 协调委员会程序:协调委员会按照公司的政策、程序与规定对申诉作出决定,是申诉程序中最后一环。协调委员会的功用只是审视实情,确定公司所有的政策、法规、程序的实行。协调委员会不修改任何规定、制度或破例行事。当有特殊情况或前无此例子发生时,协调委员会从公司现有的政策、制度、程序中找出最适当的解答。
(1) 向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诉必须填妥并递交协调委员会申请表(DRB Submission Form)(在my.unfranchise.com可以找到),递交经由监誓员所公证的声明和所有文件、证据,支付程序费RM202(不管协调委员会的最后决定如何,恕不退费)。
(2) 协调委员会及时审查所有上诉的相关文件。
(3) 在包括领佣金那星期的45天内,如果向协调委员会申诉的程序已开始,调整佣金的期限不再受一般期限控制。
(4) 如果该超连锁店主对协调委员会的决定还是不满意,只能在接到协调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后90天内提出仲裁要求。仲裁须由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举行,详情请见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
超连锁店主“入会组合资料”包含初进美安者必要的一些基本产品和资料。公司有权自行用其他等值或同点数的产品代替。公司不保证每个超连锁店主入会组合资料都有同样的东西。
在佣金核算完毕之前,公司不能保证在超连锁管理系统(UFMS)的资料是绝对正确的。由于业绩点数的不断更新、调整、退货和核算,本周的佣金要在两星期后才能作最后确认。
(A) 调整的因素:有多种因素影响超连锁管理系统的业绩点数报告,例如:放错位置,业绩资料因调整、退货、点数被归零或取消等。
(1) 正确的业绩要经过两个星期后的星期五才能算出。
(2) 佣金依照结算后的正确业绩发放。
(B) 限制:超连锁管理系统是提供超连锁店主一种管理工具,用来了解整个团体内各商业中心的业绩。
如果有一群同条线上的美安马来西亚独立超连锁店主在90天内先后退出,公司已无法以清除其业绩点数的方式收回多领的佣金。此事的发生通常包含竞争因素。此事通常发生在靠下线团体点数拿佣金的超连锁店主,因为很多下线要求退货、退出,只好在同时跟着退出。另有些上线自己要退出,也会怂恿下线们一起退出。不管任何理由,公司必须把多领的佣金追回,才把货款退给这些人。超连锁店主在独立超连锁店主申请同意书的合约中同意超连锁店主具有责任、义务和负担,才有权利领佣金、累积业绩点数和推荐新人成为超连锁店主。
(A) 70%之规则:每位经理级在合约的约束下,要确定70%所购买的货是卖到消费者手上。
(B) 违约:如果有一群在同线上的超连锁店主相约先后退出,要求退货的总金额超过进货的30%,在此情况下,很明显领佣金的超连锁店主违背了合约,或是误导那些要退出的超连锁店主有关管理业绩红利计划真正意义。
(C) 经理级的责任:不管任何理由(运货、退货或纠纷),现任经理级已领的佣金,必须退回。
(D) 买回货品的保证:美安马来西亚公司让参与者(入会者)用批发价买货同时也领佣金,再将货卖给消费者或自用,但公司必须明文规定买回货品的保证、退货的措施、基本的零售量和入会应负的责任。
(E) 付佣金的根据:公司付佣金是根据超连锁店主和经理级是否遵守美安马来西亚公司所有的政策、程序、规则和法规。这些条款都清楚明确的记载在美安马来西亚公司的文宣资料和通讯中,并且都反覆强调。
(1) 超连锁店主和美安马来西亚公司都必须遵守消费者保护法。
(2) 美安马来西亚公司尽最大的努力去遵循法律规定。所以,如有同一线的超连锁店主在同时间要退货,公司必须依照规定,追讨这些退货相关的佣金。很明显这些货并没有按规定、照比例的卖给消费者,所以不能领取佣金。
(F) 退货、退款的程序:公司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在180天之内团体性相继退出的超连锁店主退货、退款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1) 公司会把退货、退款问题先保留60天,直到该调整的点数、佣金已办妥。
(2) 公司会找出相关的超连锁店主,用清除其业绩点数和佣金回扣的办法,追讨回应还给公司的佣
金。
(3) 对那些违反了公司政策、程序、规则和法规的经理级超连锁店主,公司必严格执行70%的规
则。
(4) 直到所有多领的佣金被追回并重新计算后,公司再严格按照发放程序,逐步将退款寄给相关的人员。假如经理级已收到佣金并实际上对其下的组织内(销售网路内)负责有处理责任,这位经理级有义务退回多领的佣金。
(5) 公司会采取行动对付那些拒绝退还佣金给公司或拒绝买回产品的人。
(6) 如果公司无法从相关的经理级追回应还的佣金,而且退出的超连锁店主和经理级无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公司只好依追回佣金的多寡,先退回部份货款,再授权给要求退款者去催收剩余货款;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这些人法律上的协助,去向该经理级收款。
从佣金发放那一周星期五算起超过45天未提出更正申请者,视为接受公司计算之佣金。提出佣金更正补发要求的期限是该星期五算起45天内。超过45天,公司不再接受任何更正申请。这三到四星期的期限足够让超连锁店主可以为该领却没收到的佣金,马上提出更正,超连锁店主一定要在规定的45天内通知公司。这条规定概不例外。